关于学习中心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江西电大新余分校招生办副主任,讲师杨艳芬
在“终端制胜: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建设与运行”论坛上的演讲 |
中国网 时间: 2013-09-29 作者: 杨艳芬 文章来源: 《中国远程教育》杂志 责任编辑: 文远 编辑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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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既是广播电视大学转型的需要,也是创新国家开放大学运行机制的需要。我在开放教育教学点准入与退出机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必要性、目标、原则和框架设计进行了一些思考。 其一,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必要性。目前,电大开放教育教学点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运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放教育教学点准入与退出机制没有在试点开始就形成制度,造成了教学点管理的混乱,影响了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二是开放教育教学点的设置不合理。三是教学点被撤销后,对在籍学生的安置问题没有在管理办法中体现。四是多数教学点的退出皆因多季未启动招生,退出机制太单一化。五是对已撤销的教学点恢复准入没有明确的申报程序。六是教学点未建立数据库信息管理。 其二,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目标及原则。建立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最终目标是兼顾各学习中心的质量和利益,保障国家开放大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国家开放大学体系秉承共同的使命、战略目标、发展任务、质量标准和价值追求,必须遵循相对统一的制度、政策。学习中心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应考虑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整体协同效应。二是开放性原则。国家开放大学依靠自身力量办学的同时,更强调依托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协同和参与办学。三是动态性原则。学习中心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应能根据实际的教育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保障国家开放大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四是选择性原则。如果同一地域多家办学单位符合准入条件,国家开放大学分部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具有比较有优势的办学单位作为学习中心。五是规范性原则。国家开放大学在建设之始就应该把学习中心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纳入国家开放大学的规章制度中,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内容、措施、程序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六是相对独立性原则。允许学习中心根据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制定相关改革和发展政策,建设特色专业和课程,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其三,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框架设计。一是准入条件设定,包括硬件和软件建设两方面的内容。在硬件建设内容上,要求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的办学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领导班子健全;内设机构功能完善;人员配置符合办学要求;具有办学必要的硬件设施等。软件建设要求学习中心应有一整套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符合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能提供学习资源,具备一定的资源建设和应用能力,并具有与当地各行业、各高校、各企业合作的能力。二是退出机制设定。应制定对学习中心的形成性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形成性考核办法对学习中心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和清退。对被亮黄牌或清退的学习中心要上报总部备案,并在学习中心信息数据库对被清退学习中心信息进行标记。 总之,实现电大体系向国家开放大学体系转型,应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目前电大办学系统的优势。同时,通过改革不断优化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终端——学习中心的建设。作为国家开放大学体系运行机制探索的一部分,学习中心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研究与实践举足轻重,关系到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设的成败。 |